2017-11-04 16:10中央社 台北4日電
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2016年上路,至今已實施年餘, 但國稅局指出,目前民眾委託車行或經銷商申請退稅時, 仍有諸多誤解,國稅局整理出貨物稅減徵6大迷思為民眾釋疑。
迷思一:新、舊車車主分別為公司及公司代表人,也可以申請退稅?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副局長陳思元說明, 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屬於不同法律主體,公司為法人, 公司代表人為自然人,屬不同經濟個體,不符合新、 舊車車主身分限制,因此無法申請退稅。
迷思二:新、舊車車主為妯娌、連襟或爺孫關係,不能申請退稅?
迷思三:新、舊車車主為養父母及養子女關係,不能申請退稅?
陳思元表示,若收養關係存續中,養子女與養父母及親屬間的關係,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無異。所以新、 舊車車主為養父母及養子女屬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, 仍可申請退稅。
迷思四:舊車停駛後,須復駛一年後才能報廢?
陳思元說,停駛不會影響車主登記期間,只要登記滿一年, 無論有無停駛,皆符合登記滿一年的要件,無須復駛一年後再報廢。
迷思五:必須在舊車報廢日後6個月內申請退稅?
陳思元說明,申請期限的起算日,是以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、 或是新車領牌日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例如先報廢中古車後購新車者, 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新領牌照所載日期的次日起算。
迷思六:舊車須登記於舊車車主名下滿一年?
陳思元表示,原則上,舊車須登記於舊車車主名下滿一年。 但如果舊車是繼承來的, 可以將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期間合併計算,滿一年即可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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